01
事故經過
企業在未經相關部門同意的情況下,租用了富陽區場口鎮洪家塘村廠區第5幢二樓東北側的空房間作為倉庫使用。2022年4月底開始,該倉庫未經環評審批,用于危廢臨時堆放倉庫,開展危廢整理分類作業。
2022年7月8日下午13時10分左右,作業人員在廠區二樓危廢暫存倉庫作業時,發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事發時,現場有廢棄香蕉水、乙醇、甲醇、甲醛溶液、有機溶劑及中小學各類實驗化學試劑等幾十種危險廢物,其中部分危廢容器存在標簽缺失或涂改情況。

02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業前,未對事發倉庫進行有效通風和可燃爆氣體檢測;員工在庫房內作業時違規吸煙,產生的明火引燃庫房內可燃爆混合氣體發生爆燃。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管理不嚴,二樓事發倉庫未落實安全風險辨識和安全管控措施;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落實;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存在違章冒險作業。
2.企業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未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員工存在的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未及時有效制止,作業現場未指定專人負責,未及時并消除事故隱患。
3.屬地管理和行業管理部門,對該公司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不嚴,作業現場隱患檢查、排查不到位。
03
事故責任
企業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不嚴,事發倉庫未落實安全風險辨識和安全管控措施;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落實;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存在違章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企業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應急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企業副總、安全員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1名員工違章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鑒于已死亡,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04
以案釋法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05
安全啟示
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企業安全紅線意識未樹牢、現場安全管理混亂、“三違”現象嚴重、風險辨識不到位、隱患排查不徹底等突出問題。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針對自身生產工藝特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梳理完善與班組崗位相適應的操作規程、應急處置預案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系統、充分、動態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并落實管控措施,強化全員教育培訓,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圍繞危險廢物管理,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要求,規范建設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全面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危險廢物環境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