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已成為環境刑事案件的高發領域,知曉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紅線,管控運營中存在的環境法律風險,識別生產中固體廢物與危險廢物的屬性,已成為企業固體廢物管理中必須掌握的技能和知識。今天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學習。
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10日,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在義烏市廿三里街道宗塘村路邊扔有化工染料。執法人員立即趕往現場勘察,發現現場有廢棄塑料噴淋塔和塑料水箱,道路旁泥地上有撒落部分漆渣。經調查,確認該廢棄噴淋塔和水箱為義烏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更換下來的廢氣處理設施,企業將廢氣處理設施和內部留存的漆渣賣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吳某。我局立即聯系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公司對現場進行清運,并過磅稱重,重量共計4.94噸。
2022年11月15日我局將該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移交義烏市公安局,2023年7月24日義烏市人民檢察院對該企業作出不起訴決定,2023年8月2日我局重新啟動對該案件的行政處罰流程,對該企業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的行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60萬元。

案例解析
違法處置危險廢物達到3噸以上,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觸犯污染環境罪,將受到司法的嚴厲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十條第三款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守法建議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3.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4.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5.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6.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