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罰款!自行監測內容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宜興市高塍鎮,主要從事化學試劑和助劑制造,2020年申請領取無錫市生態環境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發證日期:2020年7月28日),《排污許可證》中關于廢氣自行監測的環境管理要求中,檢測內容:該公司應分別在車間廢氣排放口和廠界等兩個監測點位,對丙烯酰胺、揮發性有機物、臭氣濃度等廢氣污染物進行手工采樣監測;檢測頻次:手工采樣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2021年9月9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異地執法檢查,執法人員查閱該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JSYA【2021】環檢292號)時發現,該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委托江蘇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開展自行監測并出具《檢測報告》(JSYA【2021】環檢292號),《檢測報告》顯示:在車間廢氣排放口的檢測內容為非甲烷總烴、氮氧化物,在廠界的檢測內容為非甲烷總烴、總懸浮顆粒、臭氣濃度。上述兩個檢測點位檢測內容中,均未檢測丙烯酰胺污染物,與《排污許可證》中關于廢氣自行監測的環境管理規定的自行檢測內容不符。該公司自2020年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發證日期:2020年7月28日)至被檢查之日,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開展兩次以上自行檢測。該公司提供了2021年5月22日委托江蘇某檢測有限公司開展自行檢測并出具的《檢測報告》(JSYA【2021】環檢292號),檢測內容中不包括丙烯酰胺污染物,檢測內容和檢測頻次均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屬于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21年12月1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經立案調查、法制審核、集體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一百條第(二)項、《國務院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定》等規定,對江蘇某化工有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4.8萬元。本案警示所有排污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切實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增強環保主體責任意識,積極履行主體責任。同時,排污單位也應對自行監測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在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自行監測是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對于環境監測活動監測頻次,《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及排污許可證對監測頻次有明確要求,以確保監測結果代表性和有效性。廢氣中臭氣及相關指標監測頻次,不少排污單位還有一些疑惑,甚至有部分排污單位仍要求臭氣等指標按照1頻次監測,監測頻次不對屬于違規行為。
1)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2) 《上海市排污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3)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466-2005
4) 《惡臭(異味)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1/1025-2016
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905-2017
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1/933 -2015
相關的排放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對監測頻次都有明確要求,詳見表1。
表1 排放標準及技術規范對監測頻次要求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